一、执法机构:崇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执法权限:授权委托
三、执法区域:崇左市辖区范围
四、执法人员信息:
葛勣强执法证号桂L0000115
卢书荣执法证号桂L0000110
罗云艳执法证号桂L0000114
农兰娟执法证号桂L0001733
黄 冰执法证号桂L0001734
联系电话:0771-7967795、0771-7967796(传真)
五、执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七、监督举报方式:向28365-365cim纪检监察室举报,举报电话0771-7968596
八、执法程序:
(一)立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通过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获悉的违法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需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立案的违法行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查阅、复制(含照片、录像、录音等)有关资料,询问或者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三)调查终结。执法人员根据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审查。
(四)审查。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审查内容包括:一是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是证据是否确凿;三是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是处罚是否适当;五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经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要求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五)审查终结。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告知书上应明确当事人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此权利。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集体讨论决定。
(六)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程序)》。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予采纳。
(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时,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采用邮寄方式(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送达时,应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字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九、崇左市散装水泥办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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