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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节能监察中心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2016-12-21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本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635号)文件要求,崇左市节能监察中心现将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崇左市节能监察中心受28365-365cim委托行使节能监察行政执法。

二、执法权限

(一)宣传贯彻节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协助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履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布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节能标准进行监督监察;

(三)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商业和社会用能的用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节能监察计划、标准、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全市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和仲裁及处罚;

(六)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用能行为。

三、行政执法区域

崇左市行政区域内。

 

四、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

序号

姓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联系电话

1

凌椿来

主任

L0001205

13768809600

2

 

副主任

L0001141

13878768633

3

郑智嵘

副主任

L0001240

15177816911

五、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节能标准。

六、执法程序:

(一)专项监察准备:确定监察方式,组成节能监察组,制定节能监察实施方案,送达《节能监察通知书》。

(二)实施现场监察:召开现场监察会议,现场查勘调查、收集分析资料,制作《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当事人等。

七、执法结果

(一)提出节能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向被监察单位出具《节能监察意见书》。

(二)限期改正: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改正达不到要求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八、救济方式

被处罚单位对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九、监督举报方式

向28365-365cim纪检监察室举报投诉,地址:崇左市新城路1号行政中心政府区二楼,举报电话:(07717968596,邮编:532200